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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向室外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主要是為了防止臭氧的形成,臭氧是光化學煙霧的一部分。許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通過與大氣中的氧分子來源(如氮氧化物(NOx)和一氧化碳(CO)在陽光照射下”反應”來形成地面臭氧。然而,只有一些VOC被認為是”反應性的”,足以引起關注。在這些條件下,對臭氧形成無反應或反應可忽略不計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不受 EPA 在其法規中使用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定義限制。自1977年首次確定豁免化合物清單以來,環保局在清單中增加了幾個,并經常有幾次申請增加化合物的審查。此外,一些州有自己的定義和豁免化合物清單。因此,出于監管目的,室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具體定義可以根據該定義中排除的內容進行更改。

EPA 以前將室外空氣中受監管的有機化合物定義為”反應性有機氣體”(ROG)。這個術語澄清了其含義,即僅限于反應性化學品。然而,環保局后來將這一術語改為”VOC“。不幸的是,使用”VOC”一詞而不是ROG,在應用于室內空氣質量時造成了誤解。許多個人和組織,包括建筑材料和產品的制造商,以及第三方認證組織,都認為VOC是”只有那些由EPA監管的室外空氣”,并應用相同的定義用于室內空氣目的。
如果某些豁免化合物影響室內暴露個體的健康,那么對室外空氣調節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定義就有可能對室內空氣質量產生嚴重的誤解,因此,不應排除此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室內空氣的考慮。例如,氯乙烯(油漆剝離劑)和高氯乙烯(干洗液)是用于室外調節的豁免化合物,但如果在室內存在,它們可能會對暴露的個人構成嚴重的健康風險。第一種被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列為潛在的人類致癌物質,第二種被列為可能的人類致癌物質。化學反應產生亞微米大小的顆粒和有害副產品,可能與一些敏感人群的健康不良影響有關。